“营改增”后,建筑业爱税宝税务筹划 ——组织机构的设立_个体户政策_个体户办理流程
综合税负很低。比个人独资企业还节税,税务筹划都需要配个体户。,造成建筑企业设备租赁之处相关进项税额难以抵扣或抵扣效率较低。 现场加工混凝土用于自有工程或被认定为视同销售。建筑施工用混凝土一般存在两种采购渠道,一种是外购商品混凝土,另一种是自制混凝土。相比自制混凝土而言,外购商品混凝土价格偏高。因此,建筑企业更加倾向于自制混凝土的方式。 但是自制混凝土仍存在以下涉税风险: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通常包含多家参建单位,一般由其中一家设立混凝土拌合站,像整个项目或当地其他项目甚至外部供应混凝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等相关文件规定,建筑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本单位或本企业直接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因此,上述资质混凝土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建筑业“营改增”后,可能会被认定为销售缴纳增值税。 2.筹划思路 由于增值税采用了环环抵扣的计税方式,避免了原营业税层层征税的弊端,因此,建筑业“营改增”后,从集团整体利益出发,管理降低集团公司的整体税负。如:考虑设立专门的片区租赁公司,可解决外部租赁难以取得17%税率进项发票的问题;考虑成立混凝土专业公司,可以避免现场加工混凝土被认定为视同销售的问题。具体筹划思路如下: (1)成立专业的设备租赁公司,用以解决设备外部租赁难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此部分之支出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可结合自身特点,考虑根据集团内工程项目区域分布情况,在主要片区成立区域性的租赁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租赁公司”)。由设备租赁公司统一购置建筑工程施工所需要的相关设备,为区域内施工企业提供设备租赁服务,收取租赁费,并向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施工企业抵扣进项税。 (2)成立专业混凝土公司。预制构件公司等生产单位,为解决与原增值税应税项目混业经营可能带来的核算及税务管理难度大、纳税申报复杂以及从高使用税率风险等问题,建筑企业可考虑分离原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业务,混凝土搅拌、预制构件制造等,成立专业的混凝土公司、预制构件公司等生产单位,专门负责向集团内施工企业提供工程项目所需的建筑材料,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施工企业抵扣进项税。 (3)成立内部专业化公司时,应综合考虑以下事项: ①结合企业现有的组织构架和未来的战略规划,考虑公司的设立方式(如新设公司、整体现有单位等)、设立层级(如设立为二级单位还是三级单位等)以及组织形式(分公司或子公司)等;作为施工单位内设机构为施工项目加工、制造建筑材料以及提供租赁等业务的单位一般需要具备相关资质,建筑企业可考虑将这类生产单位设立为子公司,并办理独立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进行独立会计核算、独立申报纳税等。 ②成立公司时须评估成立公司的资金投入、片区内施工项目的布点及开展情况和相关需求情况等。 ③合理确定内部租赁业务和内部销售业务等的关联交易定价,避免税务风险。 ④在有效解决进项税抵扣问题的同时,也需要加强自身的进项税管理,做到“应抵尽抵、充分抵扣”,降低自身增值税税负。 |
5大财务策略为“营改增”建筑企业减负省钱!